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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信元律师 冯信元律师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攻方向:侵权、经济纠纷、劳动合同、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有效的诉讼实战经验;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以符合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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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信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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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合同成立、生效与债权平等性

【案情】

甲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开办了一个餐馆,经工商部门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张某承租经营。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5年。在租赁期限届满前5个月,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陈某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额5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垫金后开业”投标。影剧院开标后通知其中标,限定陈某于10日内交付第一年租金5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的实际情况,待原合同期满时双方正式签订合同。陈某预交了租金5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后由于张某要求继续承祖经营,影剧院与张某续签了租赁合同后通知陈某,要求退还陈某所预交的租金,并路偿其实际损失。但陈某不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张某的经营活动。

【问题】

1、影剧院与陈菜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合同生效问题。

依《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以通知作出助,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本案中,影剧院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陈某的投标是希望以确定的条件与影剧院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为要约。影剧院定标后通知陈某中标即为双方同意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因此为承诺。

因此,影剧院与陈某之间的租赁餐厅的合同已经成立。但该租赁合同在张某与影剧院的租赁合同尚未届满之前并未生效。陈某与影剧院之间关于“于影剧院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届满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约定并非合同须采用书面合同的约定,而是将该合同的生效时间限定于前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因此,影剧院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案中,影剧院与张某续签合同后通知陈某,愿意赔偿损失,此时,影剧院与张某的合同已经到期,即影剧院与陈某的合同已经因所附生效期限届至而生效。

2、本问涉及债权平等性问题。

依民法原理,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债权人依据债权享有对债务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债权并非支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行为以及债的标的物均不具有支配的权利,即当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债权时,并不产生先成立的债权优于后成立的债权,也不存在后成立的债权优于先成立的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而由债务人选择对其中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并对其他债权人负债务不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如前所述,影剧院因招标投标已经与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又与张某续签之前的租赁合同并且选择将餐厅继续交付张某占有、租赁,因此,张某取得该餐厅的租赁权,而陈某则因债务人影剧院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未能取得餐厅的租赁权,因此,张某享有继续租赁餐厅的权利。但陈某可依据其与影剧院达成的租赁合同主张影剧院不履行合同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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