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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信元律师 冯信元律师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攻方向:侵权、经济纠纷、劳动合同、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有效的诉讼实战经验;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以符合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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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信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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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交易纠纷 焦点聚在

纷繁多样的消费投诉中,房屋交易所占比例并非最大,但其中有关房屋交易中涉及“四金”纠纷的投诉却时有发生。买房的支出不是一笔小钱,特别对于自住型购房者,一步到位的购房意义重大。

消费者在暖冬中需注意添加一件预防“金”感冒的大衣。

一防:格式条款免责任———诚意金

诉"金"

消费者刘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同时缴纳了7000元“诚意金”。但其后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一直无法签订。因此,刘小姐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诚意金”,却遭到拒绝。

普陀区消保委在受理投诉后发现,中介公司在与刘小姐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中为自己设立了规避风险的条款。例如合同内容显示,中介公司收取“诚意金”后,一旦买方主动毁约,则“诚意金”扣下给卖方及中介公司;而如果卖方毁约,在合同上却没有显示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份居间合同有关“诚意金”的条款只对买家规定了义务,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当属无效。

点“金”

目前,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服务中收取买家“意向金”、“诚意金”等已经成为普遍的做法,名义上是同卖家协商卖房事宜所用,但实际上就是转嫁了自己的交易风险,并用合同条款规定买家交了钱就一定要买房子,置买家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作为中介公司,在买卖过程中,完全不承担任何风险,把风险都推给了消费者。其实,买方与中介公司只是居间关系,中介公司只能收取居间费。同时,买卖双方很少能够当面会晤,相关信息全由中介公司来传递,究竟谁违约,买卖双方并不完全知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

消费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前一定要看清楚协议内容以及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等条款,分析哪些可能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并及时向中介公司指出。如果一定要支付“诚意金”,则要尽量和中介公司制订附加条款,明确违约事实的认定,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则完全可以拒绝,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二防:抗衡合同不退房———违约金

诉“金”

王先生于2005年3月28日向上海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价值1180914元的商品房,并已支付了36万元首期房款。但由于种种因素,王先生未能办好贷款以支付剩余房款,遂与对方交涉要求退房,并按《预售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愿意支付违约金。但房产公司坚决不让退房,并坚持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预售合同》。无奈,王先生于2005年8月16日向消保委投诉。松江区消保委立即同该房产公司联系,该房产公司派员递交了一份《关于退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坚持要求王先生履行《预售合同》。

点“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例中王先生贷款不成,实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事实上,王先生已主动表示愿意按双方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房产公司仍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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